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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环节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是决定和影响教学质量的三个基本要素。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学校成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构,对教学质量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依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教学规章制度,管理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建立以督教、督学、督管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直属机构)——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督导中心),负责全校教学运行与教学管理督导与评估工作。督导中心设主任1名,下设文、理2个组,各设组长1名。教学督导队伍根据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全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组建,由15名左右教学督导员组成。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从在岗或退休的高级职称教师中选聘,学校统一发放聘书,每届聘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学校可终止聘任。

    第五条  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成立教学督导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督导与评估工作。督导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主管,业务上接受学校督导中心的指导。学院教学督导组由3名左右教学督导员组成,院级教学督导员由相关学院聘任并报学校教学督导中心备案,每届聘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主动、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2.具备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3.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督导中心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与计划,向学校提供有关教学督导工作信息,以便校领导掌握教学工作动态,对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做出科学决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的协调与合作,按照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答辩等教学环节的督导检查工作。针对教学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教学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反馈信息,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 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参与拟定学校关于教育教学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参与组织、协调、指导学校教学评估体系建设工作,以及教学评估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评建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教师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和标准。

3. 开展教学指导与咨询工作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规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教学督导工作信息,编制教学督导简报,提供有关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信息和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订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教学督导工作的记录和总结、整理和归档教学质量督查材料;开展以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和教学效果为重点的教学检查。

四、督导管理

    第九条  督导中心的运作经费(包括外聘教学督导员的酬金、督导津贴等)纳入学校的教学经费,单独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在职和退休人员担任教学督导员,进行随堂听课、考场巡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检查等常规教学工作,每周不少于10小时;并完成督导中心或学院安排的专项督导、专题调研、教学评估和咨询参谋等其它相关工作,工作量饱满,每人每月可享受学校或学院规定的一定额度的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督导员,学校和学院给予表彰与奖励。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督导中心解释。

 

           

 

 

                                                江汉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